異議人春蘭(集團)公司認為答辯人周錦葆所申請的第8034941號“春蘭CHUNLAN”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604305號“春蘭CHUNLAN及圖”近似,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周錦葆委托我公司進行答辯,我公司經(jīng)過認真分析做出答辯: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從核準使用商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被異議商標已經(jīng)具備與引證商標區(qū)分開來的顯著特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根本不構(gòu)成近似。
商標局裁定:經(jīng)審理,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春蘭CHUNLAN”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春蘭CHUNLA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構(gòu)成近似。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抄襲其引證馳名商標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8034941號“春蘭CHUNLAN”商標予以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