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述
2006年8月11日,曾慶階在第25類上申請第5536467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復審商標”,如下圖),指定使用商品為“服裝;童裝;跑鞋;嬰兒全大方衣;游泳衣;雨衣;戲裝;體操鞋;鞋;皮帶(服飾用)”。2010年8月26日,商標局做出了《商標駁回通知書》(發(fā)文編號ZC5536467BH1),其駁回理由是:復審商標與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079038號“國美電器GOME”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如下圖所示)的圖形部分相近似。
2010年9月8日,曾慶階委托我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了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請求,對上述駁回裁定提起商標駁回復審程序。
2012年2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商標評字[2012]第07218號關于第“5536467”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復審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北京銘天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該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取得圓滿成功。
二、案情分析
復審商標 引證商標
本案焦點: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是否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代理人認為:兩商標圖形不構成近似,亦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為此,代理人對商標駁回復審理由做了如下的闡述:
1、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同
復審商標為純圖形商標,該圖形經(jīng)過申請人獨特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新穎性。引證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中文“國美電器”、英文“OME”及其圖形三部分組合而成。依據(jù)中國消費者的認讀習慣,引證商標中文部分“國美電器”為顯著識別部分。因此,兩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明顯不同。
2、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部分不構成近似
復審商標為黑色方塊中間有長短不同、形狀各異的三條白色旋渦狀條紋,相互運轉,寓意著事物循環(huán)向上發(fā)展,源遠流長,在整體構圖及整體外觀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藝術性極具觀賞價值。引證商標圖形化部分是將英文字母“G“圖形化,其圖形化后的“箭頭”標記也是行業(yè)中較為常見的圖形要素,單獨使用不具有顯著性,因此,兩商標在圖形方面的整體構圖、外觀形態(tài)及其視覺效果有著明顯區(qū)別。
3、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有明顯區(qū)別
復審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主要識別部分為圖形,即呼叫部分。引證商標中的圖形部分為英文字母“G”的圖形化處理,其商標主體識別部分為“國美電器”圖形在整體商標中起到裝飾作用在整個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因此,兩商標在整體含義、呼叫極其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
綜上,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主體識別部分、構成、含義、呼叫均有著明顯的差異性,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者誤認。
如今,商標局對商標的審查,尤其是對圖形商標的審查逐漸趨向嚴格化。同時,對圖形的構圖設計以及整體外觀效果,也會因為不同審查員的主觀意識而出現(xiàn)不同的判斷結果。而有很多企業(yè)或者自然人對國家商標局下發(fā)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或者《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時,總是輕言放棄。事實上,法律之所以設定“商標駁回復審”這一行政程序,就是為了給相關當事人以充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因此,遇到商標駁回時,不應輕言放棄,而是應該冷靜分析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是否充分,有針對性地尋求相應的抗辯理由,衡量駁回復審的可操作性,結合法律和使用事實進行復審,維護自身的商標權益。
本案中,代理人不僅單獨從圖形部分進行對比,還從組合商標整體的效果進行對比。除此之外,還結合商標實際使用中并沒有造成混淆與誤認,以及商標經(jīng)過大量使用已獲得較高知名度及美譽度的角度出發(fā),尋求更多的證據(jù),以獲得審查員的支持?;谝陨纤悸?,代理人從多個角度論述,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最終獲得了復審的成功。因此,商標局的駁回并非是絕對的、最終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