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述
2012年03月14日,世紀星彩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在第09類上申請第10617487號“幸運賽車GRANDPRIX及圖形”商標(“復審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游戲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電腦軟件(錄制好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動畫片,光盤(音像),視頻顯示屏,可下載的音樂文件,可下載的影像文件”。國家商標局下發(fā)了《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其駁回理由是:復審商標英文部分與摩納哥汽車俱樂部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609076號“MONACO GRAND PRIX”商標(“引證商標一”),與DUBAI INTERNATIONAL HONLDINGS COMPANY LLC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G881469號“GRAND PRIX;A;1”商標(“引證商標二”)相近似。
2013年1月7日,世紀星彩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銘天知識產(chǎn)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了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請求,對上述駁回裁定提起商標駁回復審程序。
2014年03月2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商標評字[2014]第021537號關于第“10617487”號“幸運賽車GRANDPRIX及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復審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北京銘天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該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取得圓滿成功。
二、案情分析
復審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本案焦點: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英文是否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銘天知識產(chǎn)權認為:三個商標英文部分不構成近似,亦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為此,代理人對商標駁回復審理由做了如下的闡述:
首先,將具有絕對權利沖突性的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進行比對,兩個引證商標對比圖:
首先,通過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比對,兩個商標的英文部分無論是商標構成還是整體設計乃至刻畫手法都是近似度極高的。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兩個商標依照商標法以及商標審查標準屬于相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屬于完全具有絕對權利沖突的商標。
其次,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商標構成以及呼叫、含義乃至整體外觀形態(tài)方面有著極大的視覺差異性,形成不同的視覺印象效果。
本案中,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的商標均為英文及圖形商標,且英文部分非常相似,因此,將兩引證商標與復審商標進行比較。
1、在商標構成上:
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要素上有著極大的視覺差異,整體外觀形態(tài)有著極大的區(qū)分。
引證商標為英文及圖形的組合商標,復審商標由中文“幸運賽車”、英文及圖形三部分構成的圖文商標。商標構成要素不同,使得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整體外觀差異是十分的明顯。
2、商標在呼叫上的區(qū)分性:
引證商標均為英文商標,引證商標一“GRAND PRIX”的讀音為“[ɡrænd pri:]”,引證商標二中英文的讀音為“[‘mɔnəkəu] [ɡrænd pri:]”,復審商標漢字部分為“幸運賽車”其讀音為[xìng yùn sài chē],復審商標主要識別來源于中文部分。因此,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有著明顯區(qū)別。 3、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主要部分不同,決定了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不近似性:
商標之間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主要部分即顯著特征具有決定作用。引證商標均為英文商標,因此商標中的英文構成了商標的主要部分。在復審商標中,盡管含有英文要素,但是作為中文與英文相比較,在以漢語為主要識別的中國消費者眼中,中文的認知度高于英文,且英文在復審商標中僅僅占據(jù)了修飾性的地位,與占據(jù)商標主要顯著地位的引證商標中的英文有著不可比擬的特性。因此,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主要部分不同,決定了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不近似性。
4、商標的顯著特征:
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特征即商標的主要部分分別為英文及漢字。英文與漢字的外在形態(tài)表現(xiàn)有著明顯的視覺差異。并不會產(chǎn)生任何的視覺混淆。畢竟英文與漢字的字體形成不同。對于復審商標中的英文部分與引證商標中的英文部分,復審商標中的英文對于商標主要部分的修飾,不占據(jù)主導地位。
綜上,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主體識別部分、構成、含義、呼叫均有著明顯的差異性,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者誤認。
本案中,銘天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人不僅單獨從英文部分進行對比,還從組合商標整體的效果進行對比。除此之外,還結合商標實際使用中并沒有造成混淆與誤認,以及商標經(jīng)過大量使用已獲得較高知名度及美譽度的角度出發(fā),尋求更多的證據(jù),以獲得審查員的支持。
基于以上思路,銘天知識產(chǎn)權從多個角度論述,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最終獲得了復審的成功。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在本案中對商標申請人有三點啟示:
1、商標局的駁回并非是絕對的、最終的結果 ,并不代表這個商標一定不可以注冊和使用,駁回只是商標局的初步?jīng)Q定,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對法院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至此商標權利確認程序才全部完成。
2、商標駁回復審的期限只有十五天,如果當事人想保留被駁回的商標,應當在十五天內(nèi)及時提出復審申請,同時作為送達期間證據(jù)的送達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標駁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復審所需要準備的證據(jù)材料也相同,建議當事人對不同的駁回理由有針對性的提供相關證據(jù)。